營利事業之房屋經法院拍賣,應依拍賣收入與拍定日帳面價值之差額,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,以免受罰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
營利事業之房屋經法院拍賣,應依拍賣收入與拍定日帳面價值之差額,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,以免受罰
新聞摘要
  • 營利事業之房屋經法院拍賣,應依拍賣收入與拍定日帳面價值之差額,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,以免受罰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,邇來發現有營利事業之房屋經法院拍賣,惟營利事業未將房屋拍賣收入大於拍定日帳面價值之差額,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出售資產增益,產生漏報所得稅,遭受處罰。
 
該局舉例說明,甲公司之房屋於2016年度經抵押債權人訴請法院查封拍賣價格1,239萬元,依規定甲公司應按房屋拍賣價格1,239萬元減除內含營業稅額59萬元,出售房屋收入應為1,180萬元,再減除拍定日房屋帳面價值517萬元,計算出售資產增益663萬元,並申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。惟該房屋拍賣金額經法院依債權順序分配給各債權人,甲公司未獲分配,致201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出售資產增益,造成短漏報所得額663萬元,遭補徵稅額112萬元,並按漏稅額處0.8倍罰鍰90萬元。
 
該局呼籲,營利事業如有上述情形,凡未經檢舉、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,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,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。